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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约Terms and Conditions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顾客之间缔结的住宿条约及相关合同须遵守本条约的规定。本条约中未规定的事项,须遵循法令或一般公认的惯例。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和一般公认惯例的范围内,与客人签订特别合同时,虽有前项规定,
    优先适用特别合同。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需要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顾客,请告知本酒店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定到店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参照附表中第1条的基本住宿费)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者的住宿期间超出前述第(2)项的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收到此申请时应按照住宿者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缔结)

  1. 本酒店接受前条住宿申请时,应视为住宿合同缔结。
    但是,在证明了本酒店未接受住宿申请时不适用本项内容。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缔结时,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缴纳酒店规定的宿住申请金。
  3. 申请金应优先充当顾客最后需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充当违约金其次充当赔偿金的顺序扣除,其后仍有余额时,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顾客支付费用时退还。
  4. 当顾客未能按第2项规定的日期支付申请金时,视为住宿条款失效。但是,仅限于本酒店已将指定的支付申请金日期告知住宿顾客的情况。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殊合同)

  1. 虽有前项第二条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与顾客签订特殊合同,在合同缔结后不收取第2条中规定的申请金。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本酒店未按前述第2条的规定要求顾客缴纳申请金,则应视为本酒店已将其作为前述的特殊合同进行处理。

第5条(拒绝住宿条约的缔结)

  1. 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会与顾客缔结住宿条约。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约时。
    (2)酒店客满,没有可入住的客房时。
    (3)欲入住者被认为可能会做出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4)欲入住者明显被认为携带传染病时。
    (5)当酒店被要求承受住宿相关的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等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酒店不能提供住宿时。

第6条(住宿顾客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顾客有权向本酒店提出取消住宿。
  2. 因归责于顾客的事由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条约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支付申请金日期并要求支付,顾客在支付申请金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据附表所示,本酒店将收取违约金。
    但是,在本酒店缔结第4条第1项中特殊合同的情况下,仅当本酒店告知住宿顾客时才需承担取消住宿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3. 顾客在没有联系酒店的情况下入住当天下午7点(预先表明到店预定时间的情况下,超过预定时间2小时)仍未到店时,视为住宿顾客解除住宿合同。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 本酒店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顾客被认为可能做出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或已做出该行为时。
    (2)住宿顾客明显被认为携带传染病时。
    (3)被要求承受住宿相关的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提供住宿时。
    (5)出现顾客在客房中躺在床上吸烟、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所需的内容)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得向客人收取还未提供的服务的费用。

第8条(住宿登记)

  1. 请住宿顾客在入住当天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顾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职业
    (2)外国顾客需登记国籍、护照号、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
    (3)离店日以及离店预定时间
    (4)其他本酒店认为需在住宿者卡片上填写的项目
  2. 想要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代替现金支付第12条中规定的住宿费用时,请在登记前项内容时提前出示。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顾客能够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下午3点到第二天上午11点为止。
    但是,连续入住的情况下除了到店日和离店日之外可整日使用。
  2. 虽有前项规定,本酒店可受理在该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述追加费用。
    (1)每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加收1000日元
    (2)超过3小时时,收取100%的客房住宿费用

第10条(严守使用规则)

  1. 在本酒店内请住宿顾客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定。

第11条(严守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阅所附小册子、各处公告、客房内服务目录等。
    (1)前台、收银台等的服务时间
     A 酒店无停止出入时间(凌晨0点之后,正面前门将上锁,因此请使用门卡钥匙进入酒店。)
     B 前台服务 24小时
  2. 前述时间会出现不得不变更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将使用适当的方式告知顾客。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1. 住宿顾客所需支付的住宿费用等内容,如附表1所示。
  2. 支付前项住宿费用可使用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方式。请顾客在离店时或本酒店要求支付住宿费时于前台办理。
    但是,产生汇兑手续费时酒店除住宿费用外将另行收取汇兑手续费。
  3. 本酒店向住宿顾客提供客房,当顾客可入住客房时,即使住宿顾客自愿不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相关合同给住宿顾客造成损失时,将赔偿该损失。但因非归责于本酒店事由造成损失时不受此限制。
  2. 本酒店为了应对意外火灾已加入旅馆赔偿保险。

第14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不能提供签约客房时,在获得顾客的同意下,安排相同标准的其他住宿设施。
  2. 虽有前项规定,当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顾客支付违约金等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但是,不能提供客房的原因为非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顾客寄存在酒店前台的物品、现金以及贵重物品产生遗失、损毁等损失时,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由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但是,住宿顾客事先没有明确告知寄存物品种类及价格时,赔偿的最高额度为15万日元。
  2. 关于住宿顾客带到本酒店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产生遗失、损毁等损失时,由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但是,住宿顾客事先没有明确告知物品种类及价格时,赔偿的最高限度为15万日元。

第16条(住宿顾客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当住宿顾客的行李在顾客到店之前被运送到本酒店时,只有在行李到达之前本酒店对此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作为住宿顾客的代理人接受行李。但是,该行李不作为第15条的寄存物品等处理。
  2. 住宿顾客办理离店手续后本酒店发现顾客的行李或携带品遗落在酒店时,若能确定其所有者,本酒店在与该所有者联系的同时需进行布告。
    但是,无法确定所有者时,将暂时保存,其后上交最近的警察署。另外,本酒店判断为不利于保健卫生的物品时会将其处理掉。

第17条(住宿顾客的责任)

  1. 因住宿顾客的故意或过失令本酒店蒙受损失时,请该住宿顾客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附表第1 住宿费等的详细内容(有关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

详 细
住宿者所应支付之总额 住宿费用 1 基本住宿费
2 服务费(包含于基本住宿费)
追加费用 3 延长费用及其他消费
税金 4 消费税

附表第2违约金(有关第6条第2项)

人 数 解约日
放弃预约 当天 前一天 9天前
个人 14名以内 100% 80% 20%  
团体 15名~99名以内 100% 80% 20% 20%
100名以上 100% 80% 20% 20%

(附注)

  1. 所谓%(比率),意指以住宿费为基准来计算的违约金之比率。
  2. 若缩短合约日数,并不以缩减日数换算,而仅以一天份(第一天)来计算征收违约金额。
  3. 团体住客(15名以上)中部分住客解除合约时,于预定住宿日的10天前声明
    (若解约声明在此之后以受理当日为准)如住宿人数住宿费的10%
    (小数点以下舍去)高于违约核算,便不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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