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uests within walking distance will find directions to the hotel by tapping the icon with smartphones or tablets.

住宿條約Terms and Conditions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顧客之間締結的住宿條約及相關合同須遵守本條約的規定。 本條約中未規定的事項,須遵循法令或一般公認的慣例。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和一般公認慣例的範圍內,與客人簽訂特別合同時,雖有前項規定,
    優先適用特別合同。

第2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 需要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顧客,請告知本酒店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定到店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參照附表中第1條的基本住宿費)
    (4)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者的住宿期間超出前述第(2)項的住宿日期,申請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酒店在收到此申請時應按照住宿者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第3條(住宿合同的締結)

  1. 本酒店接受前條住宿申請時,應視為住宿合同締結。
    但是,在證明了本酒店未接受住宿申請時不適用本項內容。
  2. 根據前款規定住宿合同締結時,請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繳納酒店規定的宿住申請金。
  3. 申請金應優先充當顧客最後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充當違約金其次充當賠償金的順序扣除,其後仍有餘額時,按照第12條的規定在顧客支付費用時退還。
  4. 當顧客未能按第2項規定的日期支付申請金時,視為住宿條款失效。 但是,僅限於本酒店已將指定的支付申請金日期告知住宿顧客的情況。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殊合同)

  1. 雖有前項第二條的規定,本酒店有時與顧客簽訂特殊合同,在合同締結後不收取第2條中規定的申請金。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本酒店未按前述第2條的規定要求顧客繳納申請金,則應視為本酒店已將其作為前述的特殊合同進行處理。

第5條(拒絕住宿條約的締結)

  1. 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不會與顧客締結住宿條約。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約時。
    (2)酒店客滿,沒有可入住的客房時。
    (3)欲入住者被認為可能會做出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4)欲入住者明顯被認為攜帶傳染病時。
    (5)當酒店被要求承受住宿相關的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等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本酒店不能提供住宿時。

第6條(住宿顧客的合同解除權)

  1. 住宿顧客有權向本酒店提出取消住宿。
  2. 因歸責于顧客的事由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條約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支付申請金日期並要求支付,顧客在支付申請金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 ),根據附表所示,本酒店將收取違約金。
    但是,在本酒店締結第4條第1項中特殊合同的情況下,僅當本酒店告知住宿顧客時才需承擔取消住宿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3. 顧客在沒有聯繫酒店的情況下入住當天下午7點(預先表明到店預定時間的情況下,超過預定時間2小時)仍未到店時,視為住宿顧客解除住宿合同。

第7條(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1. 本酒店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顧客被認為可能做出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或已做出該行為時。
    (2)住宿顧客明顯被認為攜帶傳染病時。
    (3)被要求承受住宿相關的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4)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提供住宿時。
    (5)出現顧客在客房中躺在床上吸煙、故意破壞消防設施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的內容)時。
  2.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不得向客人收取還未提供的服務的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1. 請住宿顧客在入住當天于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顧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位址、職業
    (2)外國顧客需登記國籍、護照號、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
    (3)離店日以及離店預定時間
    (4)其他本酒店認為需在住宿者卡片上填寫的專案
  2. 想要通過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中規定的住宿費用時,請在登記前項內容時提前出示。

第9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顧客能夠使用酒店客房的時間是下午3點到第二天上午11點為止。
    但是,連續入住的情況下除了到店日和離店日之外可整日使用。
  2. 雖有前項規定,本酒店可受理在該規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的情況。
    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述追加費用。
    (1)每超過規定時間1小時加收1000日元
    (2)超過3小時時,收取100%的客房住宿費用

第10條(嚴守使用規則)

  1. 在本酒店內請住宿顧客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定。

第11條(嚴守上班時間)

  1. 本酒店主要設施等的上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上班時間請參閱所附摺頁冊、各處公告、客房內服務目錄等。
    (1)前臺、收銀台等的服務時間
     A 酒店無停止出入時間(淩晨0點之後,正面前門將上鎖,因此請使用門卡鑰匙進入酒店。 )
     B 前臺服務24小時
  2. 前述時間會出現不得不變更的情況。 此種情況下將使用適當的方式告知顧客。

第12條(費用的支付)

  1. 住宿顧客所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等內容,如附表1所示。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用可使用現金或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方式。 請顧客在離店時或本酒店要求支付住宿費時于前臺辦理。
    但是,產生匯兌手續費時酒店除住宿費用外將另行收取匯兌手續費。
  3. 本酒店向住宿顧客提供客房,當顧客可入住客房時,即使住宿顧客自願不入住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時,或者因不履行相關合同給住宿顧客造成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 但因非歸責于本酒店事由造成損失時不受此限制。
  2. 本酒店為了應對意外火災已加入旅館賠償保險。

第14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本酒店不能提供簽約客房時,在獲得顧客的同意下,安排相同標準的其他住宿設施。
  2. 雖有前項規定,當本酒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顧客支付違約金等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 但是,不能提供客房的原因為非歸責于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1. 顧客寄存在酒店前臺的物品、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損毀等損失時,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外,由本酒店賠償該損失。
    但是,住宿顧客事先沒有明確告知寄存物品種類及價格時,賠償的最高額度為15萬日元。
  2. 關於住宿顧客帶到本酒店但未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損毀等損失時,由本酒店賠償該損失。
    但是,住宿顧客事先沒有明確告知物品種類及價格時,賠償的最高限度為15萬日元。

第16條(住宿顧客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1. 當住宿顧客的行李在顧客到店之前被運送到本酒店時,只有在行李到達之前本酒店對此有所瞭解的情況下才會作為住宿顧客的代理人接受行李。 但是,該行李不作為第15條的寄存物品等處理。
  2. 住宿顧客辦理離店手續後本酒店發現顧客的行李或攜帶品遺落在酒店時,若能確定其擁有者,本酒店在與該擁有者聯繫的同時需進行佈告。
    但是,無法確定擁有者時,將暫時保存,其後上交最近的員警署。 另外,本酒店判斷為不利於保健衛生的物品時會將其處理掉。

第17條(住宿顧客的責任)

  1. 因住宿顧客的故意或過失令本酒店蒙受損失時,請該住宿顧客賠償本酒店的損失。

附表第1 住宿費等的詳細內容(有關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詳 細
住宿者所應支付之總額 住宿費用 1 基本住宿費
2 服務費(包含於基本住宿費)
追加費用 3 延長費用及其他消費
稅金 4 消費稅

附表第2違約金(有關第6條第2項)

人 數 解約日
不到場 當天 前一天 9天前
個人 14名以內 100% 80% 20%  
團體 15名~99名以内 100% 80% 20% 20%
100名以上 100% 80% 20% 20%

(附註)

  1. 所謂%(比率),意指以住宿費為基準來計算違約金的比率。
  2. 若縮短合約日數,並不以縮減日數計算,而是以一天份(第一天)來計算徵收違約金額。
  3. 團體住宿客(15名以上)有部分住客解除合約時,於預定住宿的10天前聲明
    (若解約聲明遲於此則以受理解約當日為準)如住宿人數住宿費的10%
    (小數點以下捨去)高於違約核算,便不收取違約金。

住宿預約Reservation

入住日期
從 
 夜
住宿人數
 人/間
客房數
 間
搜尋
PAGE TOP